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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全部管理,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监事;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及提出任免建议,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五) 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产产权效益进行监督管理。
(六) 负责对本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九) 代行管理集体企业资产以及企业的改制工作。
(十)
负责管理服务撤并的原工业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先期改制和破产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撤并的原工业局集体办公室的离退休人员及指导管理服务企业的离休人员的职能。
(十一) 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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