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宣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法规;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拟订工作方案、指导编制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并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指导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实施职工偿债和职工安置工作及协调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重大问题和应急事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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